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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一则案例:段某等红灯时被人追尾了,却直接离开现场,12小时后他的朋友拨打电话报警,此时追尾段某的王某已经被路人送往医院,并在两个月后死亡。交管部门认定段某“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”,段某向法院起诉,却被驳回。
这则案例中,段某驾车途中停在路口等红灯时,王某驾驶一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后方驶来,撞在段某的车尾。道路监控显示,相撞瞬间,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尾部翘起,段某的小汽车有明显前移。路口信号灯变绿后,段某驾车离开现场。
事故发生后12小时,交警才接到段某朋友的报警。王某则被路人送往医院治疗,并于两个月后死亡。经调查,当地交通支队认定段某存在“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,尚不构成犯罪”的违法行为,决定罚款1800元。段某不服,诉至法院,请求撤销交通支队的处罚决定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在发生交通事故后,段某未立即停车、保护现场、救助伤者,而是驾车径行离开事故现场,且未对延误报警作出合理解释,具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。因此,段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。故判决驳回段某的诉讼请求。
法官说法:
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,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,尚不构成犯罪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。而符合以下三个条件,即可被认定为存在“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”或称“交通肇事逃逸”:发生了交通事故;驾驶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;驾驶人为逃避法律责任,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。
如果驾驶人辩称自己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的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会结合询问笔录、道路监控、生活常理等进行综合判断。本案中,段某的汽车在静止状态下,突然发生明显前移,段某却自称不知道发生了追尾,这明显不符合常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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