证券代码:002955 证券简称:鸿合科技 公告编号:2023-038
(资料图)
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
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
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没有虚
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。
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、“本公司”)于 2023 年 5 月
了《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》,现将相关
事项说明如下:
一、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
于<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(草案)>及其摘要的议案》、
《关于<公司2022
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>的议案》及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
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》。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的相
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,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。同日,公司发出《鸿合
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》。
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(草案)>及其摘要的议案》、《关于<公司2022年
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>的议案》、《关于核实<公司2022年股票期
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>的议案》。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,认为相关激励
对象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、有效。
内网进行了公示,在公示期内,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关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
名单的异议。2022年5月10日,公司披露了《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
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》。
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>的议案》及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
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》,并披露了《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
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》。
会第九次会议,审议通过了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》。公司
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,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,激励对象主体资
格合法有效,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。监事会对授权日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
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。律师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。
记完成的公告》,首次授予登记人数为172人,首次授予登记数量为488.97万份。
效的公告》,未授予的60.67万份股票期权预留部分已失效。
第十四次会议,审议通过了《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
的议案》、《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》、
《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
案》,同意公司在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成后,将 2022 年股票期权激
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行权价格由 17.08 元/份调整为 15.798 元/份;同意公司注销已
获授但未达行权条件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252,136 份;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 156
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内以自主行权方式行权,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
查意见。
二、本次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及数量
根据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(草案)》以及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
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》的相关规定,因16名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离
职,已不符合激励条件,其获授予的股票期权244,000份将予以注销;同时,因8
名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2022年度个人绩效评价标准为良好(B):90>个
人考评结果≥80,个人可行权系数为80%,公司拟注销其获授但未达行权条件的
股票期权8,136份。
公司拟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达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共计252,136份,
占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总数4,889,700份的5.1565%,
占截至披露日公司总股本233,993,066股的0.1078%。
三、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
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不会影响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,
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,亦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
极性和稳定性。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,以创造最大价值回报全
体股东。
四、独立董事意见
经审核,独立董事认为:公司本次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
权事宜符合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范性文件以及
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(草案)》的规定,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且程
序合法合规,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。因此,独
立董事同意公司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
获授但未达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。
五、监事会意见
监事会对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数量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认真核查,发表如
下意见:公司本次因激励对象离职、个人绩效评价结果的原因而注销部分股票期
权的事宜,符合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》、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
划(草案)》的有关规定,本次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合法、
有效。
六、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
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:
(一)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,公司就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
准和授权,符合《管理办法》及《激励计划(草案)》的有关规定。
(二)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,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、数
量符合《管理办法》及《激励计划(草案)》的相关规定。
七、备查文件
激励计划之调整行权价格、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
成就的法律意见书。
特此公告。
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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